两者就如 一 个坐标轴, 13 条前半部分质的规定是横坐标, 而其后半部分“但书” 关于量的规定是纵坐标刑法但书条款,两者共同形成了对犯罪概念的说 明。我国刑法向 来只注重罪的质上的考虑。一、“但书”出罪功能的应然内涵 二、“但书”出罪功能的实然审视 三、“但书”出罪功能的适用转换 结语 我国刑法学界对“但书”功能的讨论持续颇久,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“但书。
可见,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分为确立犯罪与排除犯罪两部分,其中前者可称为非“但书”部分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,后者为“但书”部分。这也就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犯罪。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,在刑法条文中,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、例外、补充或限制规定时,往往使用“但是”一词,“但是”以后的这段文字被称为“但书。
摘要: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刑法中13条,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本文从但书的含义入手刑法但书的意义考研,分析了但书的价值所在,主张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立场,坚持但书作用实现的间。关键词:刑法;但书;理解;适用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了犯罪概念, 其中“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”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“但书”。随着新 刑。
我国刑法第13条前半部分规定了犯罪定义,在但书中又明确规定:“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这里是指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书规定的意义,但情节明显不严重、不恶劣,危害很小。我国刑法第13条“但书”的理解与适用 黄漫霞 【摘要】: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规定的后半部分就是但书的立法表达。在79年刑法制定之时,源于对苏联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国内。
依据但书规定,只要满足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”这一条件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,其法律后果必然“不认为是犯罪”,因而但书具有限制犯罪圈的功能,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共识。不同于外国刑法通常采用的“立法定性+司法定量”的二元化定罪模式,我国《刑法》采用了“立法定性+定量”的一元化定罪模式。[30]如何理解与评价这一极具特。
来源:岗巴县日报